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湖北省妇幼保健协会(Hubei Maternal and Child Health Association 缩写HBMCHA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全省妇幼卫生工作者及妇幼保健相关机构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的全省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团结广大妇幼卫生健康行业相关的工作者实施健康中国战略,为广大妇女儿童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贯彻执行母婴保健法和妇幼卫生工作方针,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围绕湖北省妇幼卫生中心工作,结合行业实际,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等作用,提高妇幼保健服务质量和行业管理水平,推动全省妇幼卫生事业发展,为增进全省妇女儿童健康和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北省民政厅。本会接受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湖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会召开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1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10个工作日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七条 本会办公地点设在武汉市洪山区武珞路745号湖北省妇幼保健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宣传母婴保健法律法规和妇幼卫生方针政策,参与妇幼卫生事业改革,为发展全省妇幼卫生事业服务。
(二)开展调查研究,了解并向主管部门反映全省妇幼保健机构的工作状况,妇幼卫生工作者的愿望和要求;围绕重点领域开展妇幼保健管理和专业理论研究、学术研讨、经验交流等活动,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三)受主管部门委托,制定行业管理规范和技术、准入、绩效考核等标准,开展妇幼保健机构服务质量、医德医风等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维护全省妇幼保健机构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和谐有序的工作环境和秩序。
(四)开展妇幼保健领域各类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其服务能力和专业水平,总结、推广妇幼保健工作经验,参与评选妇幼保健优秀科研成果和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活动。
(五)交流妇幼保健信息,依照有关规定组织编写、写版妇幼保健期刊、信息资料、教材、书籍、音像制品,组织开展妇幼保健社会宣传、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
(六)组织开展妇幼保健服务相关技术、方法和产品的研究、开发与推广,提供专业技术咨询与服务。
(七)开展妇幼保健省际、国际间交流与合作,加强与有关国际组织的联系,引进、推广妇幼保健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
(八)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热爱三优及公益事业。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参加本会的活动;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力;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会员代表)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的标准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违反行规行约,损害消费者利益和行业形象,或者会员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同业制裁、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
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修改会费收取标准;
(五)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会员代表)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会员代表)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一、三、五、六、七、八、九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十人,秘书长一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经民主选举程序,通过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通过选举或者聘任产生。
第三十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可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第三十一条 设立了党组织的,负责人自觉接受党组织和有关方面的监督,会长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
第三十二条 本会产生新负责人后,应当自产生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变更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业务情况;
(三)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会长、秘书长。
第三十五条 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十六条 本社团会长、副会长、 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为70周岁,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出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负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业务活动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及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认为本会违法收费或违法开支的,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第四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和业务主管单位省卫计委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会员单位派驻协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省卫计委审查同意。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省卫计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结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机关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省卫计委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0年12月26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